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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能源研究会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广东省能源研究会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三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  五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七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九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3%(1/3以内)。

    第十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一)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组织所属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理事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并由指定的笔录人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如实记录,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年事较高,工作较忙,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再报省社团管理机关批准,法定代表人改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  需要本会理事长做出决定而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常务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本会理事长虽年过70岁,但他身为中国工程院院士,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而且只任第二届,下届不再连任;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秘书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能源研究会

    2017年3月1日